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時,應當提交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還應當向被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已經解散、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相關證據。公司解散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公司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人資格在解散事由出現後並不自動消滅,只有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消滅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時,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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