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以下兩條規定:
1.《財政部關於印發〈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字[2004]14號)規定,投資公司是指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投資公司的業務收入主要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就投資形式而言,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業務費用主要包括利息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2008〕1081號)附表壹第三行利潤表。因為投資公司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主要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投資企業的投資收入為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對於主要收入為投資收益的投資公司,其投資收益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