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辦公室支付訴訟費用?第十四條
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金額和訴訟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