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辭職員工應立即停止以雇主名義從事除工作交接以外的壹切對外業務。將員工處理的工作移交給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匆忙離職,造成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的財產、文件和資料,以及債務的清償。
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公司分配的或員工本人支配的屬於公司的財產。並清理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和圖紙、財務賬冊、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此外,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檢查員工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貸款、賠償金、罰款等。
4.交回員工證明,結清工資。
5.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公司認為有必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中明確員工相應的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