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在執行法律時,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根據法律: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有權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收入部分;3.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采取後兩種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不僅僅是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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