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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變更有必要公告嗎?

必須宣布。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變更企業名稱時,應及時對外披露,說明變更情況及變更原因。如果這種名稱變更是由於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引起的,可能還需要履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報告和披露義務。

擴展數據

現行規定下,持股變動的披露區間為5%,在《指引》中有所提高。投資者在要求的有權益股份數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後,如有65,438+0%的增減變動,應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並於次壹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但披露前後無需停牌。

股東的法律地位

1.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中,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出資額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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