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者其他證券以及上市的方案;制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公司股份或者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向股東大會提議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檢查經理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權力。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