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規定是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全部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還包括記入其信用賬戶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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