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外,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本協議簽署前壹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盤價的90%(如ST和*ST被特殊處理, 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本協議簽署前壹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5%),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票交易日收盤價的80%
根據《違約處置通知》第四點,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前壹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70%。
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涉及變更受讓方、轉讓價格或轉讓股份數量的,以補充協議簽署日前壹個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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