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證券交易所可以對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協議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理,並可以對其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相關信息:
(壹)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
(二)投資者公開要約收購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協議申請停牌;
(四)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