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設計的特殊要求包括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設計應充分體現其公共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上。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獨立於所任職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獨立董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益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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