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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提出臨時提案,並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東。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以書面形式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向股東大會發出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必須由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的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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