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最終作為信托財產。初始信托財產可以是公司的股權、資本或者其他財產。如果信托財產是後兩者,信托財產將通過受托人的管理和處分(逐漸)轉化為股權的形式。
(2)委托人可以是單壹主體,也可以是集體主體,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根據信托合同,股權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可由受托人部分或全部行使。在股權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可能擁有對股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部分權利。此時,受托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意願,行使表決權,處分股權。如果受托人擁有管理和處分股權的全部權利,受托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獨立管理和處分股權。
(四)股權投資信托是“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的信托機構,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是主要控制目標公司。股權投資信托的本質是資金信托。股權管理信托是信托機構“受人委托,代為管理”的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權投票權和處分權的委托管理。股權管理信托的本質是財產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