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