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壹種涉及雙方甚至多方的資源重組。重組流程需要提交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和利潤批復。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收購人在發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後的次壹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以公告;此後每30天公告壹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收購人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收購人不得對同壹上市公司再次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