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的六種模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基金是有限合夥企業;
2.委托投資團隊管理;
3.通過參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4.通過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計劃;
5.以公司方式,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
6.資產管理和運營由合夥人以合夥的形式進行。
法律客觀性: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評估投資人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人應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應制作風險揭示書,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和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