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私募基金公司轉讓是指基金公司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原則上,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劃分為公允價值出售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法律依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上一篇:北京京瓷公司累嗎?下一篇: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上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