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級管理人員與基金經理之間建立的工作關系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崗位要求。
2.不同方式的工作關系安排不應損害基金管理人,尤其是投資者的利益。
3.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因高級管理人的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能夠有效防控和追究責任,不應受到工作關系安排不當的阻礙,或最終獲得的賠償標準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標準。
4.協會能夠對高級管理人員工作關系的安排以及損害投資者利益或違反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和處罰。不會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監管和問責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