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股東的單壹性,缺乏其他非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相互制約,因此極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大鍋飯的現象。新《公司法》在確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旨在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大雜燴結合起來,達到非法目的。特別是該條賦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義務。股東不能有效證明這壹點的,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