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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公司傳單可以作為證據嗎?

傳單壹般不作為欺詐的依據,也不能用來推翻合同。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件的證據要點

1,當事人基本情況的證據(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簽字並註明“已核實”字樣,調查人員簽字)。

2.當事人確認的虛假宣傳材料。如廣播電視視聽資料(註明頻道和時間)、報刊雜誌(註明序號和時間)、戶外廣告照片(註明位置)、產品包裝或說明、現場演示和講解等。

3、確定虛假宣傳和引人誤解的證明材料,如司法解釋、法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科學依據、消費者投訴(調查)材料等。

4、當事人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虛假宣傳的情況(如手段和方式、時間、頻率、過程、內容、費用和支付等。),能否提供證明材料確定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經營情況,是否繳納過稅款,是否受到過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罰等。

5、證人證言或調查筆錄(側重點同上)。

6、與虛假宣傳有關的合同、票據、賬冊等資料,以及當事人確認的違法所得和納稅情況的統計清單。

7.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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