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房的建設、籌集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具有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應,主要面向在本市無房的新市民、青年等符合條件的群體租住的,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的小戶型住房。新市民、青少年等群體符合人才標準的,按照《關於加強蘇州市人才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幹意見》(蘇衛辦〔2021〕55號)實施保障;建設符合工業園區配套設施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優先保障工業園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沒有收入線門檻,配租還是?租賃補貼有保障。本條第壹款所稱無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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