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訴訟有關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可能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經營活動和未來前景產生較大影響;
2.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不存在作為壹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制作認購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