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公司由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並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出資方式的要求。總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屬於設立分公司。
2.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和財產、人格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員、業務和財產由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