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初期的交易品種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的自願減排量,其他交易品種適時加入。
第十九條符合交易規則的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交易主體)均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並監督其業務。具體交易規則由交易機構制定,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交易產品交易原則上應當在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交易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出於公益和其他目的,交易實體可自願取消其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的自願減排量。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穩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確定的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應當與註冊系統相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夠及時反映在註冊系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