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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老板跑路是員工的責任嗎?

法律分析:投資公司的老板不需要為跑路的員工承擔責任,因為對於這家公司來說,其員工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員工不需要為這種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當然,如果員工在公司老板中參與這種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領取工資的權利。破產清算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順序,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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