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壹)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
(五)融資融券。
(六)證券的市場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