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符合法律對投資性公司實繳註冊資本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
4.有公司的住所、名稱和組織機構;
5.以投資為主業。
註冊投資公司的方法: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申請設立登記;
3.經審查合格的,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
綜上所述,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是:投資公司必須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應當與直接經營的業務相區別。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以外,在核準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表述其投資範圍,壹人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應壹次性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