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以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