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 1/2)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1/2)推舉壹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非口頭)委托其他“董事”(非非董事)出席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5)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