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市公司分紅,監管部門有規定。2008年,證監會要求“最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2013年,上交所還發布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要求現金分紅低於30%的上市公司履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2065438年8月31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現金分紅及股份回購的通知》。但是這些要求和通知不是強制性的。它們能實施嗎?真的很讓人擔心。(相關內容摘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