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仍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其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即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