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仲裁範圍;
3 .通過行政處罰途徑,向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繳納機關舉報。
4.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因為公司不繳納社保而被迫辭職,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