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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地和工業用地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性質:工礦企業的車間、倉庫及附屬設施用地,包括專用鐵路、碼頭、輔路、停車場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物流用地性質:物資儲存、中轉和配送用地,包括附屬道路、停車場和貨運公司車隊站點。

生產性物流用地壹般包括生產企業直接用於物料儲存、中轉、配送、配送作業、運輸和裝卸及相應附屬設施的用地,其性質可認定為工業倉儲用地;但具有物資批發、零售等市場交易功能的物流項目用地,應認定為商業用地。

法律依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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