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同時,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名稱、住所、股權、註冊資本、章程等。分立、合並、重組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變更經營範圍;解散和關閉;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