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規則》(3.21)規定,上市公司的每壹個發行人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其成員全部為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必須至少有三名成員,其中至少有壹名必須是會計或財務管理方面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關於審計委員會的職責,9。(e)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審核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規定,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監察公司的財務申報程序、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
關於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的關系,香港會計師公會《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14。(b)規定:鼓勵內部審計員向審計委員會如實披露其工作,並建立正式機制,使審計委員會能夠獨立於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員舉行會議。
關於內部審計的具體報告制度,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審計實務公告1110-2認為,審計執行主任在職能上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在行政上應向組織的首席執行官報告。其中包括:
職能報告是指:內部審計工作章程、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報告、審計執行董事的任命和薪酬、審計工作範圍的限制;
行政報告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預算、人力資源、內部溝通以及內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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