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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對內部審計報告有什麽要求?

您好,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交易所、香港會計師公會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公司內部審計制定了壹系列規定。

港交所《上市規則》(3.21)規定,上市公司的每壹個發行人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其成員全部為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必須至少有三名成員,其中至少有壹名必須是會計或財務管理方面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關於審計委員會的職責,9。(e)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審核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規定,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監察公司的財務申報程序、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

關於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的關系,香港會計師公會《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14。(b)規定:鼓勵內部審計員向審計委員會如實披露其工作,並建立正式機制,使審計委員會能夠獨立於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員舉行會議。

關於內部審計的具體報告制度,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審計實務公告1110-2認為,審計執行主任在職能上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在行政上應向組織的首席執行官報告。其中包括:

職能報告是指:內部審計工作章程、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報告、審計執行董事的任命和薪酬、審計工作範圍的限制;

行政報告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預算、人力資源、內部溝通以及內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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