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壹次性批準,分期發行。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首次發行,其余發行應當在24個月內完成。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終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分期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在後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後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每次發行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