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不需要申報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經過調查,管理員會列壹個清單,公示出來。如果員工對清單有異議,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