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金融機構法典》明確,我國金融機構範圍不僅涵蓋傳統的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還包括企業年金、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在此之前,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
但部分地方小額貸款公司未納入金融機構監管,主要是銀監會尚未認可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性質。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對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壹般定義: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可見,只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才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百度百科-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