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2日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農民小額貸款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按90%計入總收入;
(2)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日65438+2月31日,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的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縣)。
(三)本通知所稱貸款公司,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綜上所述,如果貴公司是由銀行機構全資發起並經銀監會批準的貸款公司,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計算營業稅時,利息收入應全額納稅,不得扣除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小額貸款企業不是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要按5%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