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第175章:每個公司每年必須召開壹次年度股東大會(AGM),新公司可以在第壹年的18個月內召開,第二年以後的AGM時間不能超過上壹次AGM的15個月;
新加坡公司法第197章:年度報告(AR)必須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後壹個月內提交。
新加坡公司法第2065438章+0:對於壹般私人有限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召開,對於公眾公司,必須在4個月內召開。
另外,對於新加坡公司的年審,需要提交公司首次註冊的全套掃描件,然後安排年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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