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其股份;
2.記名股票由股東背書轉讓;
3.轉讓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無記名股票應由股東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139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40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應在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