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應當向人民群眾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權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經審理人民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擴展數據:
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要求規定:
1.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2.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合同不壹定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