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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私募基金的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1、陽光私募基金是指根據《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投資咨詢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信托集合理財產品。

2.信托私募基金壹般以“結構性”和“開放式”兩種形式存在。

陽光私募基金壹般只指以“開放式”方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即基金認購人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享受大部分投資收益,私募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壹般是基金管理費總額的2%左右,投資利潤的20%作為傭金收入,也就是俗稱的“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利潤傭金)。這種2-20收費模式是國際上流行的私募基金收費模式。

“結構化”陽光私募基金是指將受益人分為不同的類別,進行結構性劃分,如將受益人分為優先級受益人和壹般受益人、特殊受益人和壹般受益人,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利益分配。這種模式是典型的上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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