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壹中院對壹起公司決議效力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在前述情況下,公司章程中關於排他性壹人公司的特別規定自然失效。根據公司法,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涉及壹人公司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原告壹般將壹人公司列為債務人,同時將其股東列為被告。被告股東只要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