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傷害農場動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網店經營者為了打擊他人網店的正常經營,雇傭刷單人員對他人網店進行惡意評論,進而導致他人網店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交易而受到處罰,這其實是壹種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