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2006年《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出臺之前,商業銀行是沒有問責制度的,只是在問責制度中增加了合規兩個字或者增加了合規內容。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遵循依法合規、實事求是、權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的範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管理權限、履職情況等因素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問責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1)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2)經濟待遇:包括扣除績效工資、降低工資等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3)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