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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卡記錄不發工資怎麽辦?

法律解析: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單、 同事證言(離職的和被錄用的都有),有員工姓名和公章或老板簽名的錄音錄像或其他書面材料等。 ,只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從入職第二個月起,最高11個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未支付的工資,從勞動者辭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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