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變化是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折股,而不是以評估值為基礎驗資後折股;但整體改制壹般是以評估值為基礎進行驗資和轉股;
2.整體變更的情況下可以連續計算業績,但整體改制的情況下不能連續計算原業績,並根據評估值進行驗資和賬戶調整;
3.整體變更前的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前的企業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集體企業;
4.整體變更的債權債務自然由變更後的股份公司繼承,但整體重組債務的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
5、整體變更是將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納入股份公司範圍,整體重組也可能剝奪非經營性資產,只將經營性資產納入股份公司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第壹款: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並按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程序辦理。
第九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