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第五十壹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
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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