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相關法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不明確股東會表決權是按股東認繳出資比例行使還是按股東實繳出資比例行使。但由於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顯然《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出資比例是指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而不是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